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乱费、乱办班、乱补课;
四、不准训斥家长、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五、不准强迫学生购买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书目录以外书籍资料或其它物品,随意加重学生负担;
六、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不准擅自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搪塞;
八、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九、不准参与赌 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十、不准上课时抽烟或使用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