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1年11月14日)
宁党发〔2011〕53号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 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提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的,以理顺管理体制为重点,以深化制度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推动我区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教师资源配置均衡性原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全面提高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师资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开放、流动、竞争、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动与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治教的原则,依法保障校长、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和建设校长教师队伍。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完善中小学校长、教师培养培训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校长的管理能力和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
二、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三)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熟练掌握一至两门学科教学。校长须在副校长岗位上任职2年以上,副校长须在学校中层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校长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原则上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和选用制度。进一步理顺校长管理体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采用多种方式选拔校长,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规范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稳步推进校长职级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形成体现中小学校长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做到用人与治事相结合。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态移民区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采取倾斜政策和有效措施选好配强移民开发区学校校长。
(五)建立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制度。各市、县(区)要制定中小学校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后备干部档案,选择一批35岁左右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职经历,思想政治素质好、教育教学水平高、有组织领导才能的优秀教师进行重点培养,优先从校长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任用校长、副校长。各地要充分发挥示范高中和市、县(区)优质学校人才孵化基地的作用,采取增加实践锻炼岗位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校长后备人才培养。
(六)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每届任期5年,无特殊原因,任期内一般不调离、不交流;任期届满,重新选聘,可以连任。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校长上任后,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提出任期发展目标,经学校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为校长任期责任目标,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校长上任后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校长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书。
(七)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校长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组织教育教学和教改活动,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奖惩教职员工,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选拔方式组织产生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推荐建议副校长人选;制订学校安全防范预案,对学校师生校内人身安全负责;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重大事项。中小学校长在抓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教学工作上,并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评课,积极参加教改教研活动,指导和带动教科研工作。
(八)实行中小学校长轮岗交流制度。各市、县(区)要加大辖区校际之间,尤其是城乡学校之间校长的交流力度,统筹校长配置。城市学校和教育质量高的学校校长要定点、定期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兼职帮教,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要选派负责人到城市学校和教育质量高的学校挂职锻炼,形成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教育质量高的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校长轮岗交流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九)健全校长培训制度。自治区负责高中校长的培训,初中校长和小学校长的培训分别由市、县(市、区)承担。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中小学校长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校长培训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在一年内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用的必备条件。实施名校长培养工程。通过开展“牵手工程”等项目,创造区内外校长交流研讨平台,选派中小学校长到发达省区教育机构挂职锻炼,培养一批全区名校长。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要进行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应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提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十)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制度。中小学校长的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校长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绩效工资发放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中小学校长监督。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中小学校长离任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实行校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校长每年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十二)健全中小学校长奖惩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批全区优秀中小学校长。各地党委、政府要对绩效突出、群众满意、办学质量高、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校长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指挥不当、管理不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予以解聘、停职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小学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师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重视学校群团工作,大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少先队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
三、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十四)实行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及时对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调整,互补余缺。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按照城市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力量的配备。要根据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需求及时调整编制,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十五)完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对教育系统有空编而其它事业单位挤占教师编制的县(市、区),今后要将教育系统每年自然减员腾出的编制全部用于补充教师;其它事业单位每年自然减员腾出的编制主要用于补充教师,直到把占用的教师编制补齐。各地编制部门要将自治区下达的教职工编制及时下达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十六)加强对教师招聘的统筹工作。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全区统筹机制,坚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资格制度,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教师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育、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落实编制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市、区)的指导和检查。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和管理。教育、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妥善做好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十七)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构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突出教书育人工作实绩和业内认可,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科学评价机制;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统一部署,按照深化试点、整体推进的总体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统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位资源,适量增加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设置比例,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顺利推进。
(十八)建立中小学教师轮岗流动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统筹实施教师轮岗流动工作,加快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县域内定期轮岗、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制度,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镇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和特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十九)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到2015年前,使全区中小学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十)实施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岗位培训计划,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组织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培训体系,从2011年起,用4年时间遴选培养3600名自治区级骨干教师,使自治区级骨干教师数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比例由现在的2%增加到8%。重点支持1000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到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全国职教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十一)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对年龄偏大、长期有病且不适应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分流工作,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年内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对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本人不愿意提前退休或者达不到提前退休年龄的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各市、县(区)通过组织统一考试考核的办法,将其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调整后所空出的编制,全部用于招聘教师。市、县(区)要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统筹解决小学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和发展学前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严肃纪律,坚决杜绝聘用新的代课人员。
(二十二)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倾斜政策。在实施骨干教师培养、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等项目时,要向农村中小学倾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向基层倾斜,向农村中小学校倾斜,逐步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鼓励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绩效工资要向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倾斜,向一线骨干教师倾斜,依法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保险、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十三)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坚决杜绝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的不良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师德建设进行评议。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完善教师奖励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广大教师营造相互交流提高、潜心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好权力、履行好义务。建立自治区特级教师经常性评选工作机制,自治区每三年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并将自治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比例由1.5‰提高到3‰。每三年由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一批全区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其中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优先推荐评选自治区政府津贴或国务院津贴人选。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和农村教师进行疗养。
四、加强领导,确保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当地人才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工作措施,大力营造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把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六)强化责任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切实建立校长和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二十七)落实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自治区财政的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支持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二十八)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把落实本《意见》纳入对市、县(区)责任制考核和“对县督导”的评估范围,适当提高评估权重和分值,并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评估各地中小学管理体制、校长配备、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实际情况,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